光伏發電國家政策補貼新政
國家的大力支持是光伏發電在農村迅速發展的動力.光伏發電是國家大力扶持的清潔能源利用方式,被列入十三五規劃中,而且光伏相關項目也作為“十三五”的百大重點工程之一.針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國家給予0.42元的補貼,也就是說光伏發電每發一度電,用戶可以拿到國家給予的0.42元的補貼,此補貼持續20年,另外很多地區還有省級補貼、市級補貼,將大幅縮短投資周期.
國家發改委光伏新政策
1、保障優先發電和全額保障性收購。對風電、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和低價上網項目,電網企業應確保項目所發電量全額上網,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監測評價體系要求監測項目棄風、棄光狀況。如存在棄風棄光情況,將限發電量核定為可轉讓的優先發電計劃。經核定的優先發電計劃可在全國范圍內參加發電權交易(轉讓),交易價格由市場確定。電力交易機構應完善交易平臺和交易品種,組織實施相關交易。
2、促進風電、光伏發電通過電力市場化交易無補貼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工作。鼓勵在國家組織實施的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清潔能源消納產業園區、局域網、新能源微電網、能源互聯網等示范項目中建設無需國家補貼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并以試點方式開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勵用電負荷較大且持續穩定的工業企業、數據中心和配電網經營企業與風電、光伏發電企業開展中長期電力交易,實現有關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無需國家補貼的市場化發展。
3、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輸配電價及收費。對納入國家有關試點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場化交易試點項目,交易電量僅執行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接網及消納所涉及電壓等級的配電網輸配電價,免交未涉及的上一電壓等級的輸電費。對納入試點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電量,政策性交叉補貼予以減免。
光伏發電的相關政策
國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發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運行,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光伏發電設施。
第三條 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劃和政策執行、并網運行、市場公平及運行安全進行監管。
第五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就近消納、電網調節”的運營模式。電網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優化電網運行管理,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運行提供系統支撐,保障電力用戶安全用電。鼓勵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同一供電區內的電力用戶在電網企業配合下以多種方式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就近消納。
第二章 規模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全國太陽能發電相關規劃、各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需求和建設條件,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實行總量平衡和年度指導規模管理。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不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管理范圍。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情況,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規模申請。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結合各地項目資源、實際應用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情況,統籌協調平衡后,下達各地區年度指導規模,在年度中期可視各地區實施情況進行微調。
第八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指導規模,在該年度內未使用的規模指標自動失效。當年規模指標與實際需求差距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可適時提出調整申請。
第九條 鼓勵各級地方政府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標準。優先支持申請低于國家補貼標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十條 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年度指導規模指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工作應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特點盡可能簡化程序,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條 對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登記并集中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管理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文件的主要事項,包括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規模、運營模式等。確需變更時,由備案部門按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在年度指導規模指標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建成投產的,在年度指導規模中取消,并同時取消享受國家資金補貼的資格。
第十五條 鼓勵地市級或縣級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建立與電網接入申請、并網調試和驗收、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等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竣工驗收等一站式服務體系,簡化辦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 建設條件
第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項目單位與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項目單位應與所有人簽訂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用協議,視經營方式與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設備標準、建筑工程規范和安全規范等要求。承擔項目設計、咨詢、安裝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采用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應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認證認可機構的檢測認證,符合相關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
第五章 電網接入和運行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收到項目單位并網接入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網接入意見,對于集中多點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地市級或縣級電網企業按照簡化程序辦理相關并網手續,并提供并網咨詢、電能表安裝、并網調試及驗收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以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所發電力在并網點范圍內使用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根據其接入方式、電量使用范圍,本著簡便和及時高效的原則做好并網管理,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因項目接入電網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采用先進運行控制技術,提高配電網智能化水平,為接納分布式光伏發電創造條件。在分布式光伏發電安裝規模較大、占電網負荷比重較高的供電區,電網企業應根據發展需要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運行監測、功率預測和優化運行相結合的綜合技術體系,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高效利用和系統安全運行。
第六章 計量與結算
第二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本體工程建成后,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調試和驗收申請。電網企業指導和配合項目單位開展并網運行調試和驗收。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電網接入和并網運行驗收辦法。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不向項目單位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電網企業在有關并網接入和運行等所有環節提供的服務均不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享受電量補貼政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負責向項目單位按月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月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
第二十七條 在經濟開發區等相對獨立的供電區統一組織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余電上網部分可向該供電區內其他電力用戶直接售電。
第七章 產業信息監測
第二十八條 組織地市級或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按月匯總項目備案信息。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季分類匯總備案信息后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和運行信息統計,并分別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條 電網企業負責建設本級電網覆蓋范圍內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運行監測體系,配合本級能源主管部門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門按季報送項目建設運行信息,包括項目建設、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和補貼發放與結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信息管理,組織研究制定工程設計、安裝、驗收等環節的標準規范,統計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信息,分析評價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及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準,適時發布相關產業信息。
第八章 違規責任
第三十二條 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收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余電上網電量,造成項目單位損失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改委光伏補貼新政策
(1)自發文之日起,新投運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每千瓦時統一降低0.05元,I類、II類、III類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5元、0.6元、0.7元(含稅). (2)自發文之日起,新投運的、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電量度電補貼標準降低0.05元,即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2元(含稅).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光伏電站價格執行. (3)符合國家政策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標桿電價保持不變.
光伏發電有什么政策
光伏發電政策有: 國家能源局《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財政部《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 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能源局《關于征求2013、2014年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的函》;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運營監管暫行辦法》.
光伏發電國家政策
光伏發電有補貼政策,分三類資源區,一類資源區補貼電價0.8 二類0.88 三類0.98元每度.地方可以根據發展情況,自己制定補貼政策.
光伏發電國家政策補貼
分布式光伏發電國家補貼政策為20年,兩種上網方式: 1、全部上網:國家給0.95元/度(增值稅); 2、自用一部分,余電上網:出口電價為0.42元/度,剩余上網電量電價按安裝地當地標準折算,如黑龍江為0.386元;
對農村光伏太陽能發電政府有現行政策嗎?
農村光伏太陽能發電,是享受國家關于分布式光伏發電補助政策的。
補助政策:
1、自發自用部分每度電補助0.42元,余電上網部分(當地脫硫煤標桿電價+0.42元/度電)。
2、全額上網的1類地區0.8元/度,2類地區0.88元/度,三類地區0.98元/度。
農村光伏太陽能發電:
光伏太陽能發電,原理是光能直接轉變為電能,優點是太陽能隨處可處,可就近供電,缺點是價格仍比較貴。
優點:
1、太陽能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地球表面接受的太陽輻射能,能夠滿足全球能源需求的1萬倍。只要在全球4%沙漠上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所發電力就可以滿足全球的需要。太陽能發電安全可靠,不會遭受能源危機或燃料市場不穩定的沖擊;
2、太陽能隨處可處,可就近供電,不必長距離輸送,避免了長距離輸電線路的損失;
3、太陽能不用燃料,運行成本很低;
4、太陽能發電沒有運動部件,不易用損壞,維護簡單,特別適合于無人值守情況下使用;
5、太陽能發電不會產生任何廢棄物,沒有污染、噪聲等公害,對環境無不良影響,是理想的清潔能源;
6、太陽能發電系統建設周期短,方便靈活,而且可以根據負荷的增減,任意添加或減少太陽能方陣容量,避免浪費。
缺點:
1、地面應用時有間歇性和隨機性,發電量與氣候條件有關,在晚上或陰雨天就不能或很少發電;
2、能量密度較低,標準條件下,地面上接收到的太陽輻射強度為1000W/M^2。大規格使用時,需要占用較大面積;
3、價格仍比較貴,為常規發電的3~15倍,初始投資高。
光伏電站補貼政策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關于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促進光伏發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決定調整2018年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政策。經商國家能源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當前光伏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降低情況,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運的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Ⅰ類、Ⅱ類、Ⅲ類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55元、0.65元、0.75元(含稅)。自2019年起,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光伏發電項目全部按投運時間執行對應的標桿電價。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運的、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電量度電補貼標準降低0.05元,即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37元(含稅)。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光伏電站價格執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用電量免收隨電價征收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并網服務費。
三、村級光伏扶貧電站(0.5兆瓦及以下)標桿電價、戶用分布式光伏扶貧項目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
四、各新能源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價格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至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督促相關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
五、鼓勵地方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光伏發電就近消納配電價格改革和市場化招標定價試點,逐步完善通過市場發現價格的機制。
六、上述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光伏發電的政府補助政策
1. 對于集中式光伏發電,我國根據各地太陽能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三類資源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9元,0.95元和1元(不排除地方為鼓勵光伏發電而制定高于標桿價的上網電價標準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高出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電網企業可就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高出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申請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
2. 對于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國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42元(含稅),通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給電網企業后由電網企業轉付給發電企業。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中自用有余上網的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收購。此外,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自用電量無需繳納隨電價征收的各類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統備用容量費和其他相關并網服務費。